青风资讯丨菁英汇主题培训之疑难案件研讨会顺利举行


2026年7月23日晚,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菁英汇主题培训顺利举行。会前,陈文建主任传达了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正确执业观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全体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守好执业道德,防范执业风险,重视代理案件利益冲突审查。


随后,开始了本次培训会的主要研讨工作。
首先,由田秋萍律师带来一个针对“侮辱罪”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研讨。田律师介绍了侮辱案件的案发经过,以及案件目前的推进情况,并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案件目前的证据情况,并着重提出了三点研讨要点。与会人员针对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的审查标准、受害人自身的身体、精神状态是否能成为阻却侵权人行为的因素、立案审查是否要直接审查因果关系等内容展开进行了讨论。

田律师表示,会后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建议形成进一步的案件分析材料,优化后续的案件代理思路并研究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可能性。

随后,由祝冬云律师带来一个较为复杂的买卖合同诉前准备思路的研讨。祝律师介绍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期事实情况和企业为了实现权利已经采取的救济措施,针对前期的事实和企业自行维权情况,祝律师提出了两个备诉方案,请与会律师针对两个备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会律师针对两个方案的利弊进行探讨。

菁英汇品牌是青风所培训活动的“金名片”,通过定期开展的菁英汇活动,不断强化所里青年律师的逻辑思维,通过与会聆听、交流和辩论,迅速提升执业的理论水平、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助力本所律师精英在各项法律项目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研讨相关法条链接:

一
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二
买卖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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