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风资讯│“二次创作短视频,小心侵权”——我所叶子怡律师接受衢州传媒记者采访
背景
近些年,“二创”短视频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直是影视行业和社会大众所高度关注的话题之一。近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影视作品剪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衢州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就此案对我所叶子怡律师进行了采访。

采访内容
提问
如何认定“二创”
短视频属于著作权侵权?
回答
一般认定著作权侵权根据以下几点:首先,原作品已经公开发表过,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其次,被控作品与原作品比对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最后,被控作品无合法来源,即未经过原作品权利人授权。
例外情形是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使用作品无需版权人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只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与制作视频相关的一条就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显然廖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适当引用”。因此我们认为廖某的行为不属于例外情形。

提问
随着短视频越来越普及,大家在进行制作、引用其他素材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回答
首先,若引用他人作品的,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主动联系版权所有者,获取合法的授权。若实在无法联系上,应在使用过程中做出相应说明。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其次,创作者在制作短视频时,要保证作品的独创性。创作者要避免对其他作品生搬硬套,可以在视频中表达自己的观点,进行解说,加入字幕等等,丰富内容形式。提升作品内容质量,减少对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素材的依赖。
最后,要对他人的作品合理使用。在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适度引用其他素材,确保使用内容具有非商业性质,且不会对原作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二创”视频的出现促进了文化的传播与发展,但创作者在进行“二创”的同时,也要谨防侵权风险,共同维护“二创”市场的秩序,从而促进“二创”产业的健康发展。


叶子怡律师,毕业于温州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案件,日常参与各类合同的审查工作。具有细致的工作态度以及较强的责任心,以“求真务实,精业笃行”为执业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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