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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风成功案例第一期

导语: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一惯坚持以专业立所,所内律师在办案中坚持认真办案,用心钻研,涌现出一个个成功案例,青风所公众号将不定期推出这些成功案例,展现我所律师的办案风采,本期办案律师为:

池锦刚律师

浙江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毕业

2017年进入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

某高校助理教授

衢州市仲裁委仲裁员

台州市金融仲裁院仲裁员

研究生毕业后曾在大型上市金融机构

先后担任行长秘书、产品经理

风险经理和法务主管

有多年的科研和法律运用经验

在国家一级核心期刊

全国性知名期刊发表的

以及市级以上获奖的论文十余篇

擅长领域: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

目前为多家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在代理多起疑难案件中得以施展

受到当事人好评

“专业、理性、高效,为你的人生和事业护航。”

联系方式

微信(QQ):757103942

电话:17757003671。

货款千万条,合法第一条

违法骗资金,亲人两行泪

——银行业务操作不当可能引发悲剧

1、剧情简介

      2012年,自然人Z成立两家公司:Y贸易公司、H贸易公司,其中前者法定代表人并非Z本人,但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Z,符合“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征,该信息后来在银行调查报告中均有表述。该案中,2015年初,Z采取虚构Y公司向H公司购买货物,提供不完整的贸易资料(仅购货合同),向W银行衢州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H公司取得汇票后贴现资金进入Z个人账户,Z将资金汇入其他个人账户而并未用于公司经营,Z随即失联逃逸,公司随即停止运营解散。票据到期后,银行兑付票据金额,不久银行起诉开票申请人,胜诉后进入拍卖债务人抵押物的程序。随后起诉抵押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担保人带着试试看的心里找到本所具有丰富金融案件处置经验的池锦刚律师商议是否有对策,经初步审查,本所正式接受委托。

2、代理过程

      代理本案后,首先,本所池锦刚律师确认了银行诉讼请求对应的证据,发现有个别票据兑付时间在2015年10月1日前,就目前证据看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年(能延伸到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可以作为3年计算)。但表面看银行提供的书面证据是很充分的: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证、质押合同、票据申请书、银行承兑票等。

      其次,本所池锦刚律师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认为融资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合谋虚假开具银承,整个授信过程存在违规问题,要他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对此,本所池锦刚律师迅速研究方案,上策是通过审查授信资料、向监管部门举报要求业务检查而获得违法确认,如当事人所述属实,可主张票据申请和开票的不当行为符合合同无效情形,授信主合同无效导致从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人无过错则无责任;下策是如票据申请及开具合法合规,则积极针对银行诉请,对超过诉讼时效,融资人自身财产处置未完成进行抗辩,并在资产处置中寻找和解突破口(经审查,抵押物有一定瑕疵,需要担保人配合)。接下来,本所池锦刚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银行贷款审批的全套资料,果然收获满满:

1、银行调查报告显示银行对两家公司关联情况明知,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一致,日常业务相同,注册地址毗邻,同一个实际控制人,从主营业务看没有必要成立重合的两家公司;

2、两家公司中申请人公司全年销售与全年开票申请数额基本一致(占比90%),涉嫌虚假贸易;

3、财务报表说明中,两家公司并非是对方的交易对手,与上述第二点矛盾,特别是Y公司供应商前五已经占90%,而该前五进货金额已经是H公司开票给Y公司的75%金额;更离奇的是财务报表中2014年销售总额5501万元,而H公司开过来的发票用于Y公司申请开票是4040万元,与上述数据矛盾。

4、反过来测算,Y公司供应商前五(无H)已经占90%,假设另外10%是H公司,根据上述票据数据,4040万元占比10%,则2014年Y公司总业务量必须在4.04亿元以上,而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销售收入为5501万元。说明公司申请贷款的财务作假,而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对此视而不见,反而在调查报告中照抄。

5、在审批意见中对保证金来源一栏,银行意见是不涉及民间借贷,而实际上保证金来源打款凭证及审查件显示为与公司无关的外来人员打入,后了解该人是做过桥的民间放贷人,经查实银行流水及公司内部账本,本所池锦刚律师发现每笔开票保证金均来自于非股东自然人汇款。

6、调取两家公司在各家银行的流水及实际控制人多家银行的流水,发现:(1)Y公账户信息均为票据业务扣款、还款以及个人款项汇入作为保证金(与公司日记账相同),没有发生贸易业务的收付情况;(2)H公司账户信息显示交易方中转出对象局限于Z本人、H自身、Y公司、前述保证金个人借款账户、部分交易对象,经统计大部分资金汇至Z及其控制的公司,且取得融资款项不能与支付货款相匹配;(3)Z个人账户信息显示基本是转至其他个人名下,几乎没有相关化工产品交易对手。

      银行授信资料能够表面票据申请人开票过程可能构成骗得金融票证犯罪,如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涉嫌诈骗犯罪,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对此加以配合的,很可能涉嫌违法开具金融票证的犯罪。本所池锦刚律师相继向法院申请移送公安、先后向银行所在地(案件发生地)分局举报均未果,后向银监局举报并要求审查移送虽未获准但在当地银监检查后获得了一定的线索——公司近2年全年开票量,同时银行的部分审查过失被确认。经研究,为减少移送难度,本所律师最后调整被举报人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获得法院和被举报人所在分局支持,最终移送公安并驳回银行诉讼请求,W银行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刑事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

律师提示

       作为银行客户切莫有侥幸心理,在申请授信过程中弄虚作假,贷款千万条,合法第一条,违法骗资金,亲人两行泪;作为担保人在担保时要谨慎考量借款人人品,发现其违法操作,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工作人员授信时要关注基础合同真实性,摒弃银行“包装文化”,帮助客户造假,否则又是“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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